敦煌文書中祥考*
韓碧琴**
一、前言
余因從事抄本客家吉凶書儀之研究計畫,檢索相關書儀資料,於張敖《新集吉凶書儀》中,發現「中祥」一詞,徧尋《儀禮》、《禮記》,二書僅論及「小祥」、「大祥」,未見有關「中祥」之隻字片語。近年從事敦煌學研究者,彬彬大盛,鑽研禮俗之論文連篇累牘,然鮮有從事「中祥」服制之研究;其中黃亮文〈敦煌寫本張敖書儀研究〉、段小強〈敦煌祭祀考〉、譚蟬雪〈喪祭與齋忌〉,均認為小祥為周年、大祥為三年,推知「中祥」哀制為二年,且「中祥」為敦煌習俗;譚蟬雪甚至認為:
敦煌從小祥到大祥之間有一年的空白,所以又增加了一個中祥,這是傳統禮制及中原地區所沒有的,在亡靈兩周年忌辰時設中祥齋。
禮俗為經過長時間累積、演化、損益而成,「中祥」是否不見於傳統禮制及中原地區,而為敦煌地區特有之禮俗?故裒集文獻,爬梳董理,期能探賾「中祥」服制之流轉,彰顯禮制相因相革之迹。
二、敦煌文書所見之「中祥」
《儀禮‧士虞禮》:「期而小祥,曰薦此常事。」鄭玄《注》:「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歸祥肉。」小祥為一周年祭,但亦稱為練;《禮記‧曾子問》:
孔子曰:「聞之:小祥者,主人練祭而不旅,奠酬於賓,賓弗舉,禮也。」
孔穎達謂「練,小祥祭也。」《禮記.檀弓上》:「練,練衣黃裏,縓緣。」鄭玄《注》:「小祥,練冠,練中衣以黃為內。」以其冠言之曰練,以其祭言之曰小祥,故小祥亦稱為練。
《儀禮.士虞禮》:「期而小祥,曰薦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薦此祥事;中月而禫。」鄭玄《注》:「中,猶間也。禫,祭名也,與大祥間一月。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三年之喪,二周年祭為大祥。「中祥」禮俗,既不見於《儀禮》,亦不見於《禮記》,世殊代異,反於敦煌文書中見之。
《新集吉凶書儀》約成於唐宣宗大中年間,「河西節度使掌書記儒林郎試太常寺協律郎張敖」所撰,為張義潮歸義軍時期之書儀,以鄭餘慶等人元和中撰集之《大唐新定吉凶書儀》為藍本,鑑於「今朝廷遵行元和新定書儀,其間數卷,在於凡庶,固無所施。」而「採其的要,編其吉凶,錄為兩卷」,頗有於收復瓜沙等地後,恢復中原禮教之努力。張敖《新集吉凶書儀》:
自中祥以後,晦朔日哭泣奠祭,餘時並止。從亡後廿五月月盡是也。
張敖《新集吉凶書儀》「中祥」喪制;黃亮文之解釋為:
喪葬古禮無中祥之節,但敦煌遺書可見之,……然則張敖書儀所謂中祥時間為何?據小祥為周年、大祥為三年推測,中祥當指亡後二周年,此可見張敖書儀非但吸收傳統儒家禮節,亦且融入當時習俗。
黃亮文據小祥為周年、大祥為三年推測,中祥當指亡後二周年;若據張敖《新集吉凶書儀》「自中祥以後,晦朔日哭泣奠祭,餘時並止。從亡後廿五月月盡是也,預造禫衣服……」觀之,廿五月月盡為禫祭預造禫衣服,則大祥為廿五月,非三年,不僅符合《大唐開元禮》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之說,且與《儀禮.士虞禮》「期而小祥,曰薦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薦此祥事;中月而禫。」遙相契合。但敦煌文書中大祥亦有明言為三周年者,觀P.2642卷云:
奉為故 大祥追念之福會也……今則禮周千日,罷悲泣于素幄;服滿三年,備齊修于私第。
S.5637卷云:
俄屆大祥,律度星還,三周斯畢。泣除喪而灑血,哽噎何依,撫終制以崩心,哀傷五內。
明言大祥之服制為「服滿三年」、「三周斯畢」,採三年之制;可推知敦煌文書中「大祥」服制,與儒家《儀禮》、《禮記》廿五月之說大相逕庭。大祥有設齋追福之儀式,齋文又稱為《說服文》,
S.2832卷《說服文》云:
三年受服,服盡於今朝;累歲嚴靈,靈終於即夕。但以先王之禮,禮畢難違;終制有時,時不可越。几前案側,無聞哭泣之聲;帳後階前,永絕悲號之響。營齋宅內,脫凶裳;建福家庭,著斯吉服。因茲受吉,吉則長安;藉此除凶,凶尋永散。
P.2237(背)《說服文》云:
夫日月易流,奄經三載。哀哀父母,生我劬勞;泣血終身,莫能上報。慈顏一去,再睹無期;……服制再(載)終,除凶就吉,……故於是日,……屈請聖凡,設齋追福。
大祥設齋追福,意謂著此日禮制終了,可以除靈座,除哀裳,去絰杖,改穿禫服。
「中祥」一詞,張敖《新集吉凶書儀》既未做明確之釋義,擬從小祥、大祥推測,不失為可行之法,張敖既明白著錄「從亡後來年死日,謂之小祥」,可知小祥為一周年;又云「自中祥以後,晦朔日哭泣奠祭,餘時並止。從亡後廿五月月盡是也,預造禫衣服……」,大祥為廿五月,則中祥當介於廿五月與一周年間。黃亮文以敦煌文書大祥為三年之說,推測張敖《新集吉凶書儀》之「中祥」為二年,不若以張敖《新集吉凶書儀》之本文相互論證,較為妥貼。
除張敖《新集吉凶書儀》載有「中祥」一詞,其他敦煌文書亦可見之,如S.6178《太平興國四年(九七九)七月皇太子廣濟大師請僧政等為男太子中祥追念疏》云:
右今月十八日就□宅奉為男太子中祥追念,伏乞慈悲依時早赴……太平興國四年七月□日皇太子廣濟大師謹疏。
太平興國四年居住於敦煌于闐國太子請僧人至家中為男太子中祥舉行中祥齋忌
的疏文。P.3129《西隱三藏為先師中祥文十五》:「三藏大德隱公奉為先師和尚中祥追薦」,P.2757(背)記述一位僧人「奉為故□(姨)師中祥追薦」;均為「中祥」之追薦文。S.4624唐肅宗時〈發願文範本〉云:
亡妣 母儀秀發,閨訓流芳;總班氏之門風,得謝家之令則。可謂人門久住,母儀永固。不圖夜豁潛舟,歸乎大限。時序遷陌,儀(俄)經中祥。此勝事也,明敕王公,報國恤人之致焉!
是為亡母舉行中祥追薦齋會之疏文,可見「中祥」為敦煌地區之禮俗,然敦煌文書中未明言示中祥服制是否為三年喪再期之受服。
三、文獻典籍所見之「中祥」
敦煌文書為唐、五代時期之作,「中祥」是否僅為唐、五代時期,流行於敦煌之禮俗;有待深入考斠,逐一探賾索隱。
《大唐開元禮》雖無中祥之服制,然唐、五代典籍中亦有「中祥」之說,王維《王右丞集‧西方變畫讚并序》:
法身無對,非東西也。淨土無所,離空有也。若依佛慧,既洗滌于六塵,未捨法求,厭如幻于三有。故大雄以不思議力,開方便門。我心猶疑,未認寶藏。商人既倦,且息化城,究竟達于無生,因地從于有相。西方淨土變者,左常侍攝御史中丞崔公夫人李氏,奉為亡考故某官中祥之所作也。
由王維〈西方變畫讚并序〉中得知,〈西方淨土變〉係御史中丞崔公夫人李氏為亡考「中祥」所作,王維為其畫讚作序;王維祖籍太原,後遷於河東,不獨非敦煌地區之人,且為開元九年進士,由此觀之,「中祥」為開元年間通行之喪服服制。杜光庭〈慰中祥大祥禫制表〉:
臣某頓首言:日月不居,大行皇帝奄及某祥。伏惟皇帝陛下攀號痛慕,聖情難居,上為宗祧,下徇億兆,俯全大禮,永福華夷。臣哀疾所縈,不獲隨例起居奉慰,無任隕越屏營之至。謹奉表陳慰以聞。
杜光庭長安人,應九經舉不第,嘗從潘尊師遊,唐僖宗時召之,賜紫衣,號曰廣成先生;後隨王建入蜀,為皇太子元膺師;由〈慰中祥大禫制表〉可見大祥、中祥、除服為皇家喪忌舉行之儀式,以表追念之情,非僅行於敦煌之習俗。《太平廣記》一六五〈盧懷慎〉條引《明皇雜錄》,玄宗出城南校獵,「望墟落間堵卑陋,其家若有所營,因馳使問焉。還白還慎大祥,方設齋會。」 P.3442卷有「國哀大小祥除奉慰表」範文,則無論皇室民間,均因喪忌有所營辦;而杜光庭〈慰中祥大祥禫禮制表〉、王維〈西方變畫讚并序〉更可相互印證唐代社會(中原地區)保有「中祥」之禮俗。
南朝之際,載籍亦有「中祥」之說,《隋書.禮志》:
(天監)四年,掌凶禮嚴植之定儀注,以亡月遇閏,後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閏蓋餘分,月節則各有所隸,若節屬前月,則宜以前月為忌,節屬後月,則宜以後月為忌,祥逢閏則宜取遠日。」
梁武帝天監初,何冬之、賀瑒、嚴植之、明山賓等覆述制旨,並撰述吉凶軍賓嘉五禮,凡千餘卷。嚴植之掌凶禮,定儀注,因閏月亡者,祥及忌日,是否以閏所附之月為正,武帝稱制斷疑;由《隋書‧禮志》:「亡月遇閏,後年中祥」觀之,南朝梁武帝之際,已有「中祥」之禮俗,且哀制可能為二年。
東晉之際,因論禮問難,述及「中祥」者,不乏其人;《世說新語‧巧藝》:「王中郎以圍棋是坐隱,支公以圍棋為手談。」劉孝標《注》:
《語林》曰:「王以圍棋為手談,故其在哀制中祥後,客來方幅會戲。」
王坦之弱冠與郤超俱有重名,時人譽為「盛德絕倫郤嘉賓,江東獨步王文度」嘗為大司馬桓溫長史,尋以父憂去職;後任北中郎,故又稱王中郎。《語林》係指裴啟《語林》,《世說新語》與《語林》所述,略有出入;一謂「王中郎以圍棋為坐隱」,一謂「王以圍棋為手談」,未知孰是。據《語林》所言,王坦之於哀制中祥後,客來方幅會戲;則東晉哀制有行「中祥」之禮俗。
杜佑《通典.卷八十八》〈嫡孫持重在喪兒亡次孫代之議〉條曰:
宋江氏問:「甲兒先亡,甲後亡,甲嫡孫傳重,未及中祥,嫡孫又亡,有次孫,今當應服三年不?」何承天答曰:「甲既有孫,不得無服三年者,謂次孫宜持重也。但次孫先以制齊縗,今得便易服,當須中祥乃服練居堊室耳。昔有問范宣云:『人有二兒,大兒無子,小兒有子,疑有傳重。』宣答:『小兒之子應服三年。』亦粗可依。」
何承天,東晉東海郯人也,儒史百家,莫不該覽,《禮論》八百卷,承天刪減併
合,以類相從,凡為三百卷,并《前傳》、《雜語》、《纂文》傳於世;劉宋之際任著作郎、御史中丞等職,精通曆法,嘗撰《元嘉新曆》。江氏問何承天:嫡孫承重,未及中祥而亡,次孫代之,是否當服三年?《儀禮.喪服》齊衰不杖期章「祖父母」,何以為祖父母服齊衰不杖期?《喪服》傳:「何以期也?至尊也。」賈公彥《疏》:
祖為孫止大功,孫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為孫降至大功,以父母於子降至期,祖雖非至親,是至尊,故期。
孫為祖父母之喪服是齊衰不杖期,父卒之後,為祖父後者服斬,喪服莫重於斬衰三年,父為長子服斬,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當先祖之正體,故父為祖而斬其長子,則長子為父而斬其祖。祖為庶孫大功,不可以大功之服服至尊,故加而為期也。依《儀禮.喪服》之說,嫡孫父卒,為祖斬衰,次孫為祖齊衰。嫡孫喪中,未及中祥而亡,次孫本無三年之道,於此變故,何承天從范宣之說,「為祖後者三年,不言嫡庶,則通之矣。」次孫得便易服,當須「中祥」乃服練居堊室,服三年之服。
江氏與何承天皆述及「中祥」,「中祥」為當時社會喪服變除之制,但裴松之〈答何承天書〉中,卻以「禮,嫡不傳重,傳重非嫡」論次孫本無三年之道,嫡孫亡,次孫宜為喪主,終竟三年,不得服三年之服;徐邈、庾蔚之二人,皆同於裴松之之說,庾蔚之甚且評何承天之說為「未見其據」。
《通典》卷八十七·〈斬衰喪既葬緝衰議〉條曰:
晉魏休寧云:「以大功之縗,易既練之服,是中祥宜緝其縗也。若不緝,為重大功,不得奪之。」
徐乾學《讀禮通考》亦引此段魏休寧論喪服之文,但直標為「斬衰變齊辨」;據〈喪服.傳〉:「斬者何?不緝也。」又曰:「齊者何?緝也。」〈喪服.記〉:「若齊,裳內,衰外。」鄭玄《注》〈喪服傳〉
齊,緝也。凡五服之衰,一斬四緝,緝裳者內展之,緝衰者外展之。
張爾岐《儀禮鄭註句讀》云:
此言衰裳之下,用針功緝之者,斬衰裳不緝,故言若以別之。
所謂緝與不緝,乃指衰裳之下,是否用針功縫緝;據鄭玄之說,除斬衰裁為布衰裳,不縫緝其邊,齊衰與以下大功、小功、緦麻等四種,衰之邊幅,縫緝時向外展之,裳之邊幅,縫緝時向內展之。婦人斬衰服,〈喪服〉曰:「布總;箭笄、髽、衰,三年。」鄭玄《注》:
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
男子喪服為上衰下裳,婦人喪服則連裳於衣。
〈喪服〉:「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無受者。」鄭玄《注》:
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麤沽之。
賈公彥《疏》:
斬衰章傳云:冠六升,不加灰,則此七升言鍛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麤大,故沽疎,其言小者,對大功是用功細小。
大功服為五服之中,僅次於斬衰、齊衰之喪服。據鄭玄所言,斬衰、疏衰不名為布,因未加人功,尚不成布;大功則稍加人功,鍛治之功麤略,故而名為「大功」。
《儀禮‧士虞禮》:「期而小祥。」鄭玄《注》:「小祥,祭名。祥,吉也。」《禮記‧喪服四制》:「父母之喪,衰冠、繩纓、菅屨,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練冠。」小祥為三年之喪第十三個月所舉行之祭祀,因至小祥,著練冠、練中衣,故而小祥又名曰練。《禮記.檀弓》:「練,練衣黃裏,縓緣。」孔穎達《疏》:
練衣者,練為中衣。黃裏者,黃為中衣裏也,正服不可變,中衣非正服,但承衰而已,故小祥而為之。黃袷裏也,縓緣者,縓為淺絳色,緣謂中衣領及褎緣也。
練衣為練中衣,黃袷裏縓緣,非正服,承衰而已。
魏休寧云:「以大功之縗,易既練之服,」練為小祥之服,何以以大功之縗易既練之服,《禮記.雜記》:「三年之裳,雖功衰不弔。」鄭《注》:「功衰,既練之服也。」〈雜記〉又曰: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殤則練。
鄭《注》:
斬衰,齊衰之喪,練皆受以大功之衰,此謂之功衰。
斬衰、齊衰之喪,小祥練祭之服為大功之衰;小祥為期年,大祥為再期,依此推測,中祥介於小祥、大祥之間,為練祭之後;依鄭玄「一斬四緝」之說,齊衰及以下大功、小功、緦麻四種喪服皆緝縫之,則「中祥宜緝其縗也」。
《通典》又引魏顗曰:
按卒哭更以六升布為縗,但齊。既葬,還服既虞之縗。若如斯言,以大功之喪,奪既練之服。尋詳三年之喪及大功之服,皆喪之重者也,而使斬衰但止三月,殆非立禮之意。禮,大功以上服降,皆以布升數為差,故大喪初縗三升,既虞六升,中祥七升。縗以三變,非不降也,何必期於緝縗然後為殺。愚謂服相易奪,正以升數重輕,不係縗之齊斬。
喪服自成服至終喪除服期間,並非皆著成服之服以終喪,凡喪服所以表哀,故哀須節制,方不致滅性傷生;哀有盛時、殺時,服乃隨哀以降殺;除因既葬乃除,或因喪未成人而以一服終喪外,喪服視服之輕重、期之長短,而有所變除。《禮記.喪服四制》:
三日而食,三月而沫,期而練,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也。喪不過三年,苴衰不補,墳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終也,以節制者也。
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悲哀摧痛猶未能盡,若不為之立中制節,則孝子送死之情何時能已,故而以節制哀,情實未已,仍以禮節為限,抑其憂思悲慕之情,故而喪服有自重服遞變為輕服之制。
《禮記‧間傳》:「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則斬衰初為三升,既虞、卒哭受以六升,小祥受以七升之大功衰;「中祥七升」之說,不見於《儀禮》、《禮記》,魏休寧、魏顗均論及「中祥七升」,受服「中祥七升」似為當時之服制;若從升數觀之,與小祥同為七升。魏顗解讀魏休寧「以大功之縗,易既練之服」為「以大功之喪,奪既練之服」,謂大功以上服降,係以布升數為差,故而喪服之易奪,正以升數重輕,非係衰之齊斬。魏休寧亦明升數輕重之說,但其立論著眼於「一斬四緝」,故而遭魏顗「殆非立禮之意」之譏。
駁魏顗之言,休寧以「三年之喪,笄杖不易,其餘皆變,中祥緝縗,是輕之也。」論辯三年之喪,受服隨哀而殺,正以升數輕重,唯獨笄杖不易;徵諸〈喪服小記〉:
虞,杖不入於室;袝,杖不升於堂。·······箭笄終喪三年。·······練,筮日、筮尸、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畢,而后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尸。
袝為虞祭、卒哭之後,自初服用衰杖,歷經虞、袝、小祥、大祥均持衰杖,至大祥方除衰杖,足證休寧「笄杖不易」之說,所言不虛。魏顗復以「緝與不緝,別齊斬耳。今斬止一周,稱為三年,未為先見。」難休寧,休寧曰:
三年之喪再周耳,數月不合稱三年。斬者,舉大數之名;一周,大喪之正禮。自轉降中祥,安得不緝,不緝則無變,明不應終喪斬者可知也。
聖人制禮,稱情而立文,情降則服輕,哀心有殺,故以細代麤。斬衰之名,本生於始死之服以名具喪,非謂終其喪皆不變也。斬與齊對,斬,不緝也,斬截衰斷之;齊,緝也,裳內衰外。斬衰受服自既虞、卒哭、小祥、大祥、禫,均隨哀以降殺,衰有所緝升數輕重以等,故中祥宜緝其衰。休寧既言「三年之喪再周耳」,「中祥」之服制必介於周與再周耳。
《通典》卷九十九〈已拜時夫死議父母喪附〉條記陳仲欣拜時婦奔喪議:
服拜時出於末代,或恐歲有忌,而吉日不辰;辰,時也。言難逢吉日,有此變禮。既無文於古,及其損益,故當使今之情制,不失古之義旨,亦宜以前事之得中者,為後事之元龜。輒尋今人之拜時,婿身發蒙交拜者,往往長迎而盡婦人之禮。……夫拜時雖非古,既女交拜,亦敬慎重正,但未親婦於姑,然夫妻之分定矣。若謂猶非定,則女子可冒絳紗,使他丈夫發而相見,拜以為婿,輒可委去,子女之分,固若是乎!夫稱妻者,係夫之言;稱婦者,有舅姑之辭。凡娶妻誠盡婦禮,所以事其所生,而代中有三日行敬,或上堂見姑。又設有甲乙二親不存,娶妻雖已三日,無可致敬,又未烝嘗,則與拜時未敬舅姑,事殊而理同,豈聞今人以為非妻乎!由斯而言,迎婦入家,發蒙交拜,夫妻之禮定;致敬舅姑,為婦之禮畢,以明婦順耳。則情理不相背,故可推情以言禮。凡人有喪,猶或悽愴;況已入夫門,而不卹其哀乎!若謂與古禮相準而合情者,夫家尚中祥,祥日可赴哀,赴哀而情敬伸矣。
禮經本無「拜時」之文,自後漢魏晉及於東晉,「拜時」之禮盛行。東晉廢帝太和中,功曹魏騭周喪內迎拜時婦,鄉曲以違禮譏人,謝奉與郤愔笺:「夫拜時之禮,誠非舊典,蓋由季代多難,男女宜各及時,故為此制,以固婚姻之義也。雖未入婿門,今年吉辰拜後,歲俗無忌,使得以成婦迎之,正以策名委質有定故也。」謝安亦同於謝奉之說,以拜時雖非正典,「代所共行久矣,將以三族多虞,歲有吉忌,故逆成其禮。」「拜時」之儀,或以父母妻族中有喪事,吉事宜速,故以好歲拜時,新年便可迎;或時屬艱虞,歲遇良吉,急於嫁娶,權為此制;以紗縠幪女首,婿親發之,男女交拜訖,並拜舅姑,便成婦道;悉捨六禮而不由,因喪亂窮窘而權變之道也。
杜佑論「拜時」為隳政教之大方,成容易之弊法;而魏晉之際,知禮達識之大家,如王肅、鍾毓、陳群、山濤、張華、蔡謨,皆未能持禮守正以非之;然亦有恪守禮法,不從世俗「拜時」之儀者,王濛之子王叔仁與瑯琊王有婚約,叔仁之兄亡,皇帝詔叔仁與瑯琊王行拜時之禮,王叔仁以喪辭。或以時俗久行,因循且便,宋齊以後,「拜時」之制遂息。陳仲欣〈拜時婦奔喪儀〉,以拜時雖非古禮,然發蒙交拜,夫妻之禮定;致敬舅姑,始成為婦之禮;若甲乙二親不存,則拜時未敬舅姑,當於中祥赴哀而致其情敬。後漢魏晉之際,「中祥」服制行於皇室貴族,亦行於民間,且「中祥」哀制介於周年與再期之間。
魏晉之際,「中祥」為時人所行之喪服服制,上溯前漢,《史記.孝文帝本紀》:
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絰帶毋過三寸,毋布車及兵器,毋發民男女哭臨宮殿。宮殿中當臨者,皆以旦夕各十五舉聲,禮畢罷。非旦夕臨時,禁毋得禫哭。已下,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釋服。
裴駰《集解》:
服虔曰:「當言大功、小功布也。纖,細布也。」應劭曰:「紅者,中祥、大祥以紅為領緣也。纖者,禫也,凡三十六日而釋服。」
晉灼以《漢書》之例,紅為功,從服虔之說;劉德以三十六日,以日易月也。顏師古同服、晉二家之說,以「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釋服」為文帝己意創之,非取於《周禮》,何為以日易月之說;三年之喪實止二十四月,非三十六月,禫又無七月;斥應劭之說。應劭之說,不若服虔、晉灼、顏師古之論理精審,但應劭「中祥、大祥」之說,可為東漢已有「中祥」喪服服制之證。
據《禮記.檀弓》所言,小祥為「練衣黃裏,縓緣」,縓為淺絳色,《爾雅》云:
一染謂之縓,再染謂之赬,三染謂之纁。
小祥中衣領、褎之邊,均以淺絳色緣之。〈喪服〉大祥為素縞麻衣,鄭玄謂麻衣純用布,無采飾,與應劭「以紅為領緣」之說乖離;小祥中衣以縓為領緣,中祥服制,禮經未載,不知應劭中祥以紅為領緣之說,是否秉承於小祥之制。
自唐、五代而下,逮及趙宋,溫公《書儀》、文公《家禮》爬梳董理,不見「中祥」之說,但零星見於其他文獻;〈閻府君(光度)墓誌銘〉:
府君姓閻氏,諱光度,字景融,太原人也。曾祖諱均、祖諱簡,……有唐穆、敬、文、武之朝,俱登祿仕。父諱湘皇,任左威衛上將軍檢校司空,……威衛司空即世,……府君年方弱冠,禮法自持,未及中祥,班行有舉,咸稱筆法,雅有父風,授左武衛倉曹參軍,直禁林。
閻光度為「宋故建雄軍節制判官朝議大夫檢校戶部尚書兼御史大夫柱國賜紫金魚袋」,北宋太祖開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葬,墓誌銘為張德林撰,尹昭遠書。閻光度為五代末至北宋初年人,由閻光度墓誌銘一文中,得知閻光度父過世,閻光度方弱冠,謹守禮法,「未及中祥,班行有舉」,是北宋開寶年間,仍保有「中祥」之制。宋太宗明德皇后於真宗景德元年三月十五日崩,奄及中祥,楊億撰〈明德皇后中祥讚佛文〉:
伏惟明德皇后……今皇帝至仁守位,盡禮事親,慶方洽於承顏,悲忽纏於曷恃,家邦異制,勉遵易月之規,霜露永懷彌切;……爰及於中祥,特就精藍虔修淨供,會南洲之開士,崇西竺之妙緣,庶憑大覺之深慈,克證上生之聖果。
《五百家播芳大全文粹》直標為〈明德皇后中祥道場疏〉,內容稍有出入;由楊億所撰〈明德皇后中祥道場疏〉「爰及於中祥」觀之,真宗景德年間,皇室尚沿襲唐代「中祥」疏文之習。宋祁天聖初年與兄庠同舉進士,嘗於〈回宗兄員外啟〉論及「中祥」:
伏自去夏,奄遘酷罰;尋解官薄,退伏民廛。藐然孤苦,濱于殞滅;宗懿在遠,號訴無從。歲月不居,中祥行及;五情摧怛,奚所追逮。敢期宗兄員外,遠墮書幅;傳送苫廬,隱恤哀迷。
「傳送苫廬」意謂父母之喪,居倚廬,哀親之在外也;寢苫枕塊,哀親之在土士也。既練居堊室,寢有席,大祥不居堊室,移居正寢;由「傳送苫廬」句,知宋祁居父母喪,居倚廬,寢苫枕塊;而「歲月不居,中祥行及」,意謂練祭已過,將及「中祥」之服制。由〈閻府君(光度)墓誌銘〉、〈明德皇后中祥道場疏〉、〈回宗兄員外啟〉相互印證,北宋一朝不第民間喪服變除有「中祥」之制,皇室亦行「中祥」之哀制。
四、結論
敦煌文書中所出現之「中祥」,禮經不載,致力於敦煌學研究之學者,或以為「中祥」為敦煌習俗,不見於傳統禮制與中原;徵諸文獻典籍,詳加剖析,唐、五代之際,由王維〈西方變畫讚并序〉、杜光庭〈尉中祥大祥禫制表〉推知唐代皇室、民間仍採「中祥」之服制。唐代上溯後漢魏晉南朝,知禮達識之方家,論禮問難,均曾述及「中祥」;下逮趙宋,貴顯如明德皇后,亦因循「中祥」之制;相互考斠,知「中祥」非僅行於李唐敦煌之習俗,亦見於中原;且上起後漢,下迄北宋,載諸典籍,歷歷可數,不獨為一時一地之禮俗。
《開元禮》不載「中祥」之制,以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同於禮經之說;張敖《新集吉凶書儀》小祥、大祥之制均同於《開元禮》,唯增「中祥」一制,細繹之,張敖「中祥」之制,介於期與再期之間;然禮典軌度,豐殺隨時,敦煌文書所載大祥脫服文;不乏三年之說,若承紹大祥三年之制,則「中祥」介於期與三年之間。
三代殊制,禮有因革,非一朝一夕所成。喪服制度依人倫之親疏遠近而定,人倫親屬關係,日趨複雜,喪服範圍亦日漸擴大,故而有刪改禮文,緣情而制禮,從時以斟酌損益之舉。「中祥」不見於禮經,雖先王之所未有,可以義起也;禮之所尊,尊其義也,期能興化;禮有權變,變而從時,容或非古,未嘗悖離禮義,則「中祥」無乃為禮制嬗變之重要環節乎。